信院办发〔2017〕16号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销假程序,严格领导干部外出管理,强化组织性、纪律性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:校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。
第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须办理请销假手续:
(一)因公外出。包括外出学习、开会、参观考察、合作交流等。
(二)因私外出。包括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等。
第四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:
(一)校党委书记、校长外出离开任职地,应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委高校工委、省教育厅报备,具体报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。校党委书记、校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,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,应在报备中说明。
(二)副校级领导干部外出,须提前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,同时填写《信阳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》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(外出3天及以下的,可使用电话或短信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,并同时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电话或短信报备)。临时紧急外出的,应及时电话请假,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
(三)各单位党政正职(含主持工作的副职)外出,须提前向分管校领导请假,并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电话或短信报告,同时填写《信阳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》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(外出3天及以下的,可电话或短信请假,并同时向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电话或短信报备)。临时紧急外出的,应及时电话请假,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各单位党政正职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,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,应在备注中说明。各单位副职外出,须及时向本单位正职请假。
第五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,须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,明确代岗责任人,保持通讯畅通。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岗,须及时向相关领导电话续假,并向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电话报备,返校后及时按请假程序补办续假手续。
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期间,须严格按照预先审批的时间、路线和相关规定开展学习、考察、参观、参会、合作交流等活动,严禁擅自改变路线,私自探亲、访友、旅游、观光以及组织开展与规定任务无关的活动。外出途中,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路线的,须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。
第七条 领导干部外出返校后,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(口头报告即可),同时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电话报告。因公外出学习、考察、参观、参会、合作交流的领导干部,返校后,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外出情况。
第八条 在岗各级领导干部因事、因病不能参加全校性重要会议的,须提前向会议召集部门请假。
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,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,视情节轻重,将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;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,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从重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。
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情况,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。校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将加强对领导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,并视情况进行通报。
第十一条 科级以下党政管理干部外出,由各单位负责管理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凡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附件:信阳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